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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重点内容

2018-03-20 15:06:00   来源:    点击:
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复委托人是否接受委托及所需证据资料、鉴定费等内容;

 

3、规定了鉴定机构应不予接收委托及可终止鉴定情形;

 

4、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结合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复杂程度,依据鉴定期限表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鉴定项目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延长鉴定期限,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5、鉴定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支付鉴定费用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鉴定机构应当返还;

 

6、对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之间工作衔接、推进进行了规定,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应释明或提请委托人决定的情形,以及委托人不明确、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情形的处理,赋予了鉴定人更多决定权;

 

7、委托人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举证期限内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

 

8、委托人可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9、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询问当事人、证人;

 

10、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鉴定人可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家咨询;

 

11、鉴定人根据需要可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勘查;

 

12、鉴定人对于相关有争议证据部分可分别鉴定,单列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3、鉴定人认为可通过现场勘查认定有争议证据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查;

 

14、当事人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委托人认为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请鉴定人先行鉴别;

 

15、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

 

16、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17、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18、规定了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情况的鉴定处理;

 

19、规定了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情况的鉴定处理;

 

20、规定了鉴定项目施工图/竣工图不齐或缺失情形的鉴定处理;

 

21、一方当事人认为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而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规定了如何处理;

 

22、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鉴定处理;

 

23、规定了开工日期、工期、实际竣工时间、顺延工期有关争议的鉴定处理;

 

24、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而对方当事人不答复,以及对方当事人虽在期限内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的,规定了如何处理;

 

25、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26、对于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的争议,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是否明确进行鉴定处理;

 

27、对于工程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进行鉴定;

 

28、对于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分别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包括的各项费用;

 

29、规定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30、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

 

31、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32、对于应委托人、当事人要求或鉴定人自行发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

 

33、对于鉴定意见书附注、附件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34、规定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查阅和借调制度;

 

35、列出了相关鉴定工作的主要文书格式,相关鉴定工作文书将更加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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