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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1号文和87号文的危大工程范围有什么区别?

2018-05-18 15:10:00   来源:    点击:
     2018年6月即将到来,关于危大工程的管理必须提上新的重要日程。

 

注意这几个文件的关系:

1、建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引用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

2、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建质〔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建质﹝2009﹞87号(俗称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37号令对原87号文除附件外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引用,并在87号文的基础上,单独设置了法律责任的章节,明确了对各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

31号文对37号令中未明确的危大工程范围在基于87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明确,对37号令的执行分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并正式废止了87号文。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87号文演变成了内容更丰富、程序更明确、管理更严格的37号令+31号文。

 

今天我们来具体看看31号文和87号文的危大工程范围有什么区别?

以下按照先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即需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后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即需专家论证的范围)的顺序进行。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31号文。对87号文土方内容进行了合并,同时增加了复杂环境及影响安全的内容)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87号文)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87号文)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31号文。增加了隧道模,删除了大模板,明确了87号文未明确的荷载的定义问题。)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87号文)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31号文。变化不大。)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87号文)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脚手架工程(31号文。增加了采光井和电梯井这两个容易发生事故部位的落地架内容,调整了提升架平台内容,去掉了新型脚手架的描述。)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87号文)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31号文。对拆除工程范围重新进行了描述,去掉了爆破工程描述。这一内容实际上来自87号文附件2中需要论证的范围。)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87号文)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六、暗挖工程(31号文。对87号文第七类“其它”中的暗挖单独列项并阐述。)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31号文。对87号文地下暗挖、顶管描述进行单列,删除了预应力工程描述,新增了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对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说法明确为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87号文)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31号文。删除了87号文未超过5m的内容。)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87号文)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31号文。增加了隧道模,明确了荷载为设计值,调整了承重支撑架荷载计量描述方法。)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87号文)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31号文。去掉了内爬的限定性描述,完善了安装拆除,解决了过去的安拆不明确的问题。)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87号文)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31号文。结合附件1对爬架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增加了悬挑架描述用语。)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87号文)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31号文。去掉了爆破的描述,将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描述调整到了附件1中。)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87号文)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31号文。本项为从87号文第六项中提出来单列,但与31号文附件1完全相同,未看出区别,故可视为按附件2执行。)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31号文。对钢结构跨度从36m开始执行,87号文为大于36m。对人工挖孔桩深度从16m开始执行,87号文为超过16m才执行。对暗挖、顶管工程剔除单列,新增了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内容。对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说法明确为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其它(87号文)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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