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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2021-05-12 09:41:03   来源:四川建设发布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争创精品工程,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承建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省内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督原则对申报工程进行推荐,省外项目由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推荐。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省结构优质工程视当年度评审情况,可分上下半年公布两批获评名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有完备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在本地区处于较高水平,是本地区建设工程高质量的样板。
 
第六条  参加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
7.5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0%。
 
(二)市政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梁、隧道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水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结构形式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建筑风格独特、结构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规模可适当低于上述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
(二)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违法建设的;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工程评审组织
 
第八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9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申报、评审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属地推荐申请(省外项目向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提交),包括以下内容:
(一)《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
(四)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说明。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最后一层施工前提交申请;市政工程项目在基础工程开始前提交申请。推荐部门在严格审核申请内容后,结合过程监督情况,按照申报条件逐条进行核对,对符合所有申报条件的工程进行推荐,并在《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取得属地推荐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
(二)取得属地推荐并加盖公章的《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三)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图文、影(像)等资料;
(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还应补充报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送资料后,对资料完整、准确、达标的项目进行评审告知,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市政工程项目从基础工程开始至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实施跟踪抽查,当年完工,当年评审。现场检查或抽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三)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
(四)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五)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及质保资料;
(六)按照《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复查综合评价表》对工程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1-2次评审,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或抽查评分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审委员2/3以上选票的工程,提名为省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
 
第五章  评审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提名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形成核实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经评审公示确定为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通告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存在不满足省结构优质工程标准的质量问题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业绩纳入行业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工作相关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2007版《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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