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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解读

2022-03-30 14:01:56   来源:四川建设发布    点击:
修订后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DBJ51/T040-2021)(以下简称《规程》),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规程》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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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构成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承接、招标工作准备、招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电子招标投标、后续工作及服务评价。
 
《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相关内容;
 
二是优化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要求;
 
三是将招标代理服务阶段及服务内容进行整理,并重新划分服务阶段、充实了相关要求;
 
四是增加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内容;
 
五是增加了“电子招标投标”一章;
 
六是增加了信用记录的要求。
 
原《规程》是国内第一个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标准,修订后的《规程》较为全面且切合我省实际,是招标代理机构执业工作很实用的操作手册。
 
《规程》主要条文解读
 
适用范围:(1.0.2)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3.1.1机构关系)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系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修订方案。
 
(3.1.3办公条件)应在川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宜具有满足需要的开标、评标场地。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开标、评标场地,满足非必须进场交易项目的需要。
 
(3.1.4专业能力)应配备满足提供招标代理服务需求的从业人员以及建立配套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等相应专业能力。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完善,包括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往并不重视的策划招标方案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能力。 
 
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新增了电子招标投标技能的要求。 
 
(3.1.5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
 
▲▲降低了原规程“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要求。“与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相关”是指工程类、经济类、法律类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 
 
(3.1.6从业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
 
▲▲降低了原规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要求。 
 
能力提升:
 
(3.1.8)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提升执业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学习,以适应政策更新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中的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包括“专业培训”。
 
招标代理服务阶段:
 
(3.3.1)招标代理服务应包括下列阶段:招标代理服务承接阶段、招标工作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后续工作及服务评价阶段。
 
▲▲对原规程的招标代理服务阶段进行了优化调整、准确划分。
 
招标服务内容:
 
(3.3.2、3.3.3)在原规程规定的常规服务内容外,结合市场实际,新增了“延伸(或拓展)服务”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市场调研和驻场咨询服务等招标代理常规工作以外的服务,并在4.0.6中增加了“视需要提供的延伸(或拓展)服务内容,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延伸(或拓展)服务费。” 
 
招标过程文件签署:
 
(3.4.1招标代理机构签署)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封面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人签章。
 
(3.4.2招标人签署)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所有招标过程文件,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并经招标人加盖印章后发出。 
 
拒绝违法违规要求:
 
(3.4.3)招标代理机构应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并保存有关证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保存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往来函件的方式,有效的证据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到场要求:
 
(3.4.5)应指派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需要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应作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成部分纳入项目档案。
 
▲▲修订过程中有对项目负责人到场不作要求的建议,鉴于本规程3.4.1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保证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仍保留了该要求,增加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更换的程序指引,并要求将人员更换的书面材料作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成部分纳入项目档案备查。
 
禁止行为:
 
(3.4.7)列举了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相应行为有罚则的情形,同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中的较为严重的失信情形。 
 
合同价款确定:
 
(4.0.3确定原则)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内容、深度、要求、投入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实践中仍然大都参考了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故本规程将该标准作为合同价款确定的参考标准,具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并参考该标准协商后合理确定。
 
(4.0.4~4.0.6特殊情形)一是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较小,预估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以覆盖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时,宜协商适当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费;二是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重复成本,宜协商增加服务费;三是延伸(拓展)服务宜协商另行计费。 
 
招标代理项目组:
 
(5.1.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人员(至少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人员(根据需要配备);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即为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  
 
招标条件:
 
(5.2.1通用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5.2.2特殊条件)不同类型的项目招标,按照有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货物、工程总承包等招标还应分别具备规定的条件。 
 
策划招标方案:
 
(5.3.1招标方案的编制和确认)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编制招标方案,确定工作计划、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招标方案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 
 
▲▲原规程就提出了编制招标方案的要求,《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也作出了这个要求。
 
(5.3.2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定标办法、 招标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其他事项。编制招标方案需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指导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也提出了评定分离的方式。故在招标方案和第6章的招标文件编制中都增加了“定标办法”的内容。
 
资格预审:
 
(6.1.4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原则)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6.1.6资格预审文件发放要求)一是发放期限不得少于5日且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发放时只能要求潜在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要求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十六条的释义:“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发放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应仅限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不得临时或故意增加其他资料,借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6.1.7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要求)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除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非实质性内容外,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若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则不需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判断的标准是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否给潜在投标人带来额外工作,是否增加了工作量。如减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由同一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则不受3日的期限限制。 
 
(6.1.9~6.1.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接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检查并接收符合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实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登记表。不予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回并做好记录;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申请人再次封装,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应按本规程第6.1.9条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现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时,即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和查验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等,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当场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退回通知并不予接收;对所有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论是否符合接收要求均一概登记,待截止时间后再进行检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6.1.13资格审查报告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审查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申请人名称等信息是否准确、评分有无计算错误,签字是否齐全、涂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应对资格审查报告作必要的形式上的检查,以免简单的失误给后续工作造成延误。 
 
(6.1.14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程序及要求)应仅将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和未通过的原因等资格审查结果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本人,不得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
 
▲▲资格预审结果的告知不同于评标结果,为保证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不被泄露,应仅将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和未通过的原因等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而没有设定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程序即是基于此理。 
 
招标文件编制:
 
(6.2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本部分按施工类、服务类、工程总承包类和货物类招标文件分别编制。一是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技术管理要求、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编制;二是应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三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发改委官网法规咨询选登(2021年5月27日):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例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0〕327 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川水函〔2020〕1409号)。 
 
招标文件编制:
 
(6.3~6.6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依据主要有:《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及发放招标文件:
 
(6.7.2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公示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p://ww.scggzy.gov.cn,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合汇总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第二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7.8、6.7.9招标文件的发放)应做好招标文件的发放登记手续,清晰记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基本信息、获取文件内容及获取时间等,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若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向潜在投标人发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档,目的为了减少投标人工作量,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3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终止招标:
 
(6.7.11终止招标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不同阶段终止招标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四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6.9.1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情形)招标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相互矛盾、含义不清或者违法违规的内容,需要调整的,或因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错漏、不合理或者违法违规的内容和要求澄清或提出异议后需要修改的,应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修改的目的是招标人及时纠正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应当重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并认真处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6.9.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要求)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澄清或修改发出时间至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除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非实质性内容外,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需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判断的标准是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否给潜在投标人带来额外工作,是否增加了工作量。如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由同一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则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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