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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8-08 14:15:00   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
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与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南区站南片区(以下简称高新站南片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220元/㎡的标准缴纳。

第三条 (征收管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五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由市住建局征收,其它建筑项目由五城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市住建局收;高新站南片区范围内委托成都高新区代收。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四条 (减免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六)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五条 (变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

第六条 (退费规定)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市住建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 (滞纳金收取)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市住建局负责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费用补缴)

本办法生效前应缴未缴的配套费,按项目报建时缴费标准补缴并缴滞纳金。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实施。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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